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本区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区环卫作业市场化改革,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4]32号)和《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
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4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单位建筑垃圾和渣土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对象)
凡在本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享受减免政策的单位除外),均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征收原则)
向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体现"谁污染,谁付费"、"多污染、多付费";
(二)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要求确定收费标准,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
(三)有利于推进环卫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重心下移"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收费性质)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含垃圾收集、运输、终端处置等各环节的费用。
第六条(管理部门)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本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物价部门会同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具体制定、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经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征收单位)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事业性市容环境卫生机构负责征收。
第八条(计量方法和标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收费为基础,采取基数内外不同收费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标准桶收取,每桶容量为240升,不满一桶按一桶计算,五桶合计为一吨。区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区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在全市最高收费指导标准内,参考中心城区周边兄弟区的收费标准,结合我区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的实际情况,在全市最高收费指导标准的基础上下浮5%,制定本区域内基数内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一)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基数内每桶收费38元,基数外每桶收费76元,即产生垃圾基数内每吨收费190元,基数外每吨收费380元。
(二)对单位和饮食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按基数内每桶收费57元,基数外每桶收费114元,即产生垃圾基数内每吨收费285元,基数外每吨收费570元。
(三)对高级宾馆(四、五星级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基数内每桶收费76元,基数外每桶收费152元,即产生垃圾基数内每吨收费380元,基数外每吨收费760元。
第九条(基数核定)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原则上根据上年度各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核定当年基数,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照同行业、同
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第十条(容器设置)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和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整洁。
第十一条(征收规范)
市容环境卫生收费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收费,严禁乱收费。收费机构应当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持证上岗,收费时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十二条(收费用途)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以及征收单位的基本征收管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收费监管)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区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责,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占用、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收费减免)
对政府财政补贴的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免收费的单位需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准,告知市容环境卫生收费机构,并在区市容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取消部分收费项目)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单位原向单位收取的垃圾清运费、垃圾(自运)码头运输管理处置费、垃圾(自运)滩地管理处置费、水域船舶生活废弃物清运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费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一律取消。
第十六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涉及价格方面的问题由区物价部门解释,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四月十六日起执行。
闸北区市容管理局
闸北区物价局
200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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