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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安置费问题
我在国有企业工作16年,与企业同生,与同事同工同酬,现在企业改制,资产收归国有,1995年前经劳动局招工的同事企业按照10年前的地方政策优惠为他们办理了双缴,个人不用负担,相当于人民币45万,而我1996年前是农户,虽然1992年参加工作却不符合他们的条件只能领取【100001600乘以10年】的工作年限相当于人民币26000,以前的工作多不计算了,社保按国家比例翻了10倍,补偿费用他们说不能翻倍,只是增加了百分之30,算是对我们很优惠了。我想问一下,这样对我们公平吗?我们还能有什么样的权益?
律师回复回答:
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月平均工资计算.对于符合当地政策办理社会保险地方政策性缴费办法规定,允许一次性缴费的可以办理.
企业改制安置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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