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好旅游品牌资源摸底和规划工作。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工商机关可会同旅游等部门,对当地历史文化旅游公共资源的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等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形成有关城市历史文化旅游公共资源商标保护现状方面的调查报告,提交地方政府,推动旅游产业重视商标工作。对尚未注册商标的旅游景点,引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进行商标规划和注册。
2、加强对旅游景点经营方的行政指导。可通过走访企业,召开旅游行业专题讨论会议的方式,向旅游景点经营方宣传商标知识,引导其增强商标意识,尽早注册商标。对于已被恶意抢注的,指导相关权利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3、加大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力度。当前,商标注册申请绝大部分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一些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因利益和素质问题,往往会协助抢注人进行恶意抢注。因此,要加大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指导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自律制度,防止其成为恶意抢注行为的“帮凶”。
4、积极向旅游部门建言献策。旅游景点的品牌是质量和信誉的象征,保护景点商标,就是维护其形象和保护其无形资产。笔者建议国家旅游部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中,增设景区名称必须注册商标的硬性指标。
一、商标异议旅游景点抢注频发的原因
1、旅游景点经营方和管理方商标意识薄弱。不少景点的投资开发商、经营者和管理机构在对旅游资源进行规划、开发和经营时,只重视旅游景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景点的开发利用,忽视对旅游景点商标的注册、开发和使用,未实现旅游开发与商标注册同步进行。
2、景区的高知名度引发“搭便车”行为。旅游景点往往具有厚重的文化沉淀和广泛的品牌认知度,与普通商标相比,商业、文化价值更高,升值空间也更大。因此,有的商标抢注入动辄注册几十甚至几百个景点商标,以期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时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利用景点名气销售自己的商品,
3、“三权分离”现状制约景区商标工作开展。旅游资源一般实行“三权分离”的管理制度,即所有权归国家,管理权分属不同管理机构,经营权则属于投资商或经营者。这种“三权分离”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充分、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但也会造成谁都不管的局面。例如,由于经营有一定期限,而商标注册费及续展费需由申请者交纳,景点经营者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性不高,对景点商标遭抢注也反应冷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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