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商标的创建模式及抢注
时间:2023-05-01 10:12:44 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旅游商标创建模式

旅游资源和旅游地域属于公共物品不能被某一家企业所垄断,所以单一、具体的旅游产品线路组合的商标化缺乏可行性。我国商标法的总则中规定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因此像“长江三峡”、“泰山”、“黄山”、“武陵源”、“庐山”一类名称都不可能独立构成商标专用权。针对这类棘手的课题,有专家提出用企业商标代替产品商标,然后在统一的企业商标框架内涵盖其经营的各种产品,形成“旅游企业商标+旅游产品类型+具体线路+具体游时”,这样一种多层次、综合性的旅游产品商标。若按照这种模式操作就必须注册山“东国旅泰山登山三日游”、“长江三峡圆世纪之梦五日游”、“江西青旅庐山观瀑二日游”等商标,但是这样的商标难以记忆和传扬。将商标模式简化为,旅游企业商标+目的地旅游,那么就会出现“山东国旅泰山游”、“湖北中旅长江三峡游”、“江西青旅庐山游”这样的商标,如果我们在今后的改革中找到更精炼、更形象、构思更奇巧的企业商标,转变目前多少带有行政区划痕迹的平淡的企业名称,那么就会把商标中文缩短到六个字甚至五个字,商标效果将更加强烈[5]。

(二)旅游商标抢注

1.旅游商标抢注模式

第一种是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而获得高额利益的抢注。此类的商标抢注者一般没有从事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被抢注者不相同或不相类似。抢注者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没有将该商标使用于实际生产销售的意图,其目的是高价向被抢注者转让其所注册的商标或收取高额的许可使用费,以获取不法利益;第二种是通过混淆消费者的认识而达到抢占市场份额目的的抢注。与第一类不同,此类抢注者一般从事与被抢注者相同或相类似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此类被抢注的商标往往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抢注者通过在其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从而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就是被抢注者的商品而购买,从而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第三种是以垄断市场为目的的抢注。一般来说,该商标所有人为抢注者的竞争对手,抢注者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是为了高价转让或自行使用,其目的是为了阻止商标所有人的商品进入某地市场,从而避免与自己的商品造成竞争。因为商标具有地域属性,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旦商标被注册申请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抢注的商标所有人不得在同一国家或地区使用此商标,否则将因构成侵权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造成旅游商标抢注原因

(1)旅游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第三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较晚;对旅游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期漠视;旅游业经营者对知识产权的功能和价值的法律认识不够深刻;我国各个政府单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足。公众包括政府在内,对知识产权这种抽象的无形资产认识不足,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的空前发展,人们只是把有形的,可以触摸的资产抓在手里面,待品牌商标的价值体现并日益丰厚的时候,早已被“好事者”抢先一步注册。

(2)旅游区经营管理体制上的原因

旅游资源的所属权、经营权和监管权分别从属不同的部门。旅游资源是公共资源,所属权理所应当归为国家;监管权则分摊给不同的政府部门;企业和投资商则通过商业投资、商业审批手续获得旅游目的地的开发利用并从中赢利。三权分离之间问题也随之出现,品牌商标由谁申请注册?品牌形象升级由谁负责?出现商标被抢注,由谁牵头协商,解决关于法律诉讼的问题?三权分离导致旅游商标纠纷和频频被抢注[1]。

(3)商标法本身制度设计的原因

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让那些商标抢注者暗自高兴不已。那些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社会主体就会抓住这个机会,钻这个法律的空子,抢先注册旅游目的地标识,或恶意注册他人商标未覆盖的领域。旅游目的地商标被抢注后,救济程序不完善,被抢注后维权需要的时间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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