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对商标抢注行为提出异议?
时间:2023-10-10 19:10:11 4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当事人对抢注商标有异议时,应在初审公告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在调查核实后,应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若已经抢注,则不得进行异议,只能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若对抢注商标的人有异议,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当事人应在初审公告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在调查核实后,应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如果已经被抢注的,则不得进行异议,只能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能否对抢注商标提起异议?

恶意抢注商标是指在商标局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他人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为了防止被抢注,可以尽早注册商标,但若商标被抢注,则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3个月的异议期,5年的争议期)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注册此商标,属于不正当的恶意抢注,以次撤消对方的注册商标,同时提出自己的注册申请,但此法时间长,风险大。比较简单的做法是协商转让此商标。

异议申请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重要途径。若对抢注商标有异议,应在初审公告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局在调查核实后,应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恶意抢注商标是指在商标局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他人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为了防止被抢注,可以尽早注册商标。但若商标被抢注,则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注册此商标,属于不正当的恶意抢注,以次撤消对方的注册商标,同时提出自己的注册申请,但此法时间长,风险大。比较简单的做法是协商转让此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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