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2、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
3、夫妻双方户籍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或一方户籍在江苏省、而另一方因婚姻迁移异地常住在本省。
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独生子女:
(一)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本人申请生育时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没有存活的子女;
(三)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养人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四)依法收养子女,送养人和收养人没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情形,本人申请生育时为送养人或收养人家庭唯一子女。
由于江苏省早在1985年就规定女方为农村户籍、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因此,此次实施单独二胎生育政策,主要涉及城镇户籍的育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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