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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022-08-09 917人已浏览
  • 沈文英律师

    沈文英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知识产权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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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独任审理的适用范围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抄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 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百疑难的非讼案件。 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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