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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审判是指简单的案件由一名法官独自审判。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
适用独任审判的案件有有: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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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任制的适用范围一览 1、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刑事诉讼中有例外) 在刑事诉讼中,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3、非讼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公示催告阶段”(不含宣判阶段) (2)督促程序 二、法院独任制审判的要求
所谓法官独立审判和责任制,是指法官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完全责任的审判工作制度。众所周知,独立审判程度之高低,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水平的衡量标准之一。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公民或法人有了争议,大多选择请求法院裁判,如果法院不独立审判,而是依附于其他权力,人民对法治的信心和对法院信任必将遭到打击,法治实现无从谈起。其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生纠纠时,必须有独立的机构和人员作为裁判者,没有独立的审判机制,公平的市场经济无法真正建立。第三,由于审判职能的本身特殊性决定必须实现独立审判。法院是各种法律纠纷仲裁者,也是法律实施的最后一关,应始终处于中立地位。倘若审判不独立法院就可能受到各种因素干扰而做出错误决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际上体现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和独任制,即只有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才是法官审判组织,其他任何组织、个人、包括人民法院内部除审判委员会以外的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代替行使审判权,为此,笔者认为应将独立审判具体落实到法官,确立法官在诉讼中独立的地位权利和责任明确责任制,真正发挥法官的职能。
1、独立庭院1、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简易程序。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单独判刑。2、只能由审判员组成独任庭院。二、合议庭组成1、基层.中级一审。三名审判员或三名审判员和人民陪同审判员。2、高级.最高一审。审判员从3人到7人,审判员和人民陪同审判员从3人到7人。3、二审。审判员从3人到5人。4、死刑研究。三名审判员。5、特定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强制执行医疗程序均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6、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同审判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定期交流。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人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临时代理审判人员职务,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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