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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任审理的普通程序最长多少时间是不确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期限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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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独任审判的案件有有: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独任制是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形式之一。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根据中国诉讼法的规定,仅适用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在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审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二审的审理期限是两个月。
所谓法官独立审判和责任制,是指法官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完全责任的审判工作制度。众所周知,独立审判程度之高低,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水平的衡量标准之一。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公民或法人有了争议,大多选择请求法院裁判,如果法院不独立审判,而是依附于其他权力,人民对法治的信心和对法院信任必将遭到打击,法治实现无从谈起。其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生纠纠时,必须有独立的机构和人员作为裁判者,没有独立的审判机制,公平的市场经济无法真正建立。第三,由于审判职能的本身特殊性决定必须实现独立审判。法院是各种法律纠纷仲裁者,也是法律实施的最后一关,应始终处于中立地位。倘若审判不独立法院就可能受到各种因素干扰而做出错误决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际上体现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和独任制,即只有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才是法官审判组织,其他任何组织、个人、包括人民法院内部除审判委员会以外的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代替行使审判权,为此,笔者认为应将独立审判具体落实到法官,确立法官在诉讼中独立的地位权利和责任明确责任制,真正发挥法官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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