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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审理的适用情形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抄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
独任审判不可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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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终审是指事件通过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结束的制度,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上诉,人民检察不得按上诉审查程序抵抗。1、《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事件。宣布失踪或死亡事件。认定市民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事件。认定财产没有主要事件。确认调停协议事件,实现保证物权事件,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相关规定。2、第178条按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执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事件或重大、困难事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其他事件由审判员独自审理。下列案件实施一审最终审查:1、最高院制作的一审民诉案件2、不服不受理.拒绝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3、催促程序审查的案件4、宣布催告程序审查的案件5、特别程序审查的案件6、根据破产程序审查的案件7、一审民事调查书结束的案件8、所有决定不能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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