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孩监护人去世的,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的,由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已经成年的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2)另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成为小孩的监护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主要是对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进行的监护,并且代理被监护人进行相关的活动。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2、管理被监护人的的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民事诉讼活动;
4、监护人应该尽到教育和照顾未成年人的职责;
5、对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
二、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考虑哪些因素
1、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
2、具体参考以下因素:
(1)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
(2)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
(3)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4)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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