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5)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放射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6)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办理材料
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复印件。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复印件。
由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复印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复印件
委托办理需提供。
委托办理需提供。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清新分厅(网址:http://wsbs.qingxin.gov.cn/portal/home.seam)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向环境职业卫生科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并在6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
4.审查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远市清新区卫生监督所环境职业卫生科办证室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放射诊疗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清远市清新区卫生监督所环境职业卫生科办证室(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15号)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并在6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4.审查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远市清新区卫生监督所环境职业卫生科办证室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放射诊疗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15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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