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如何处理未按时支付的工资《劳动法》第51条规定,工资应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工人,不得无故扣减或拖欠职工工资。所谓“扣缴”,是指用人单位不支付或不支付已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的劳动者的工资,是对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的非法剥夺。“无故拖欠”,是指无正当理由支付劳动报酬后,不支付依法应当取得的相应工资收入。这也违反了劳动法。扣发或者拖欠工资是否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拖欠或者扣留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支付;如果雇主未能在期限内支付,则应责令其向工人支付不低于应付金额50%但不超过应付金额两倍的额外补偿。如何处理拒绝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劳动法》第44条规定,如果工人被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假,则应支付不低于其工资200%的工资。可见,当工人在休息日安排工作时,企业可以先安排补休。无法安排补假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言之,是安排补假还是加班由企业决定。企业可以为员工安排补假的,员工应当遵守。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休补假,拒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和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经济补偿,应支付50%以上100%以下的额外赔偿;根据《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如果雇主拒绝向工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外,它还需要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额外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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