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既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表示出来,也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表示出来,比如行为。
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①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③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④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形成权行使的一般规则
形成权之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故法律行为关于单方行为的一般规则,自应适用。因此,一般来说,只须权利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为之,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即发生形成权之效力,而部分形成权效力的确定须结合一定国家行为(如形成判决)。当然,有些形成权无须相对人收到,如先占权等,不过对于先占能否构成权利甚至形成权,学界尚有争议。惟应注意的是,权利人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人,法院不能代替或补充权利人行使时意志的缺乏,如在抵销权情形,法院不能依职权使当事人间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抵销。
形成权的效力
形成权经合法行使,其效力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自是无疑,惟应引起注意的是消极形成权的效力,其除了消灭法律关系外,还有可能产生其他效力,如在非继续性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终止,但亦产生另一种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可见,此时当事人间产生了一项新的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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