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有以下补救措施:
1、第三人即权利人行使追认权;
2、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一、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与效力是什么
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如下:
1、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或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在转让财产时必须善意;
4、受让人必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交付或登记。
善意取得的效果:
1、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受让人直接取得受让房地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2、转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行使索赔权,索赔损失。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适用时效是多久
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适用时效是两年。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三、民法典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答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所谓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暇疵是显而易见的,如将他人之物出卖,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处分财产的权利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份额,不能擅自处分其他财产。(二)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可自始生效的合同。主体资格欠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即行为能力的欠缺、代理权的欠缺及财产处分权的欠缺,前两种情形都是行为人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无权处分人须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合同。无权处分人如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应作为无权代理合同处理。(三)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如果某种处分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而行使的,具有合法性,就不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如法院查封、拍卖、扣押当事人的财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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