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借贷合同,具体如下:
1、从签订合同的主体来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从合同的形式来看,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未经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3、从合同本身的内容来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了5种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其中,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事关合同效力的维护及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亦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中国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规范依据。
司法解释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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