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讼诉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双方当事人都承担着不同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基本的举证原则和特殊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属于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分配原则,也适用于交通事故讼诉。事故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如果没有,当事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交通事故诉讼中受害方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1、损害结果的举证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只有侵权行为成立才能引发机动车一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损害结果的举证包括治疗的相关材料、鉴定材料、各类票据等。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含伤者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含护理人员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2、因果关系举证
因果关系是对损害赔偿的客观依据,也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仅仅有损害结果,与机动车一方无因果关系,是无法让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因此应举证证明机动车一方的违法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全文6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