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举证可以延长多久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期限规定为“适当”,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延期举证的期限,方面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的期限无限制,可以要求延长一月、两月,也可以要求延长一年、两年。
一种观点认为申请延长的期限应为三十日,因为《证据规定》33条把三十日作为最短举证时限,应把三十日作为一个举证周期,人民法院同意延长举证期限也应为一个周期。另一种观点认为延长举证期限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因为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不同,面临举证不能的困难程度各异,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更符合实际情况。总的说来,一致的观点是延长举证期限不能超过初始的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是对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时限和当事人约定举证时限制度的补充,延长期限不宜过长,不然有“主次不分”之嫌,建议延长举证期限定为十五日为宜,实践中确有举证困难的可以通过再次申请延期举证予以弥补。
《证据规定》36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根据此条规定,我们举证时限制度是采用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为主,延期举证为补充的形式。此条规定有三个特点:
1、采用“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相结合,既保护当事人申请延期的权利,同时又规定是否延期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
2、申请延期次数具有任意性,即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不受任何限制。
3、申请延期理由法定性和不确定性。
《证据规定》中对原被告是否适用相同举证时限并无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为“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普遍认为原被告的举证时限应当相同,也就是说《证据规定》未明确承认原被告举证时限可以不同,即应当相同。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对原被告举证时限作出相同的指定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无影响,但一些案件中则可能对某一方造成不利,虽然有申请延期举证的权利作补救,但若人民法院未同意延期就可能根本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收集证据的难易程度来确定当事人不同的举证时限,更符合实事求是的诉讼原则,也能确保当事人处于更加平等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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