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是医疗事故还是并发症
时间:2023-06-13 21:50:54 3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手术并发症的概念是这样,只要是手术后发生的其他不良症状都可称为并发症。但是,并发症与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或医疗事故没有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并发症既可以有过错,也可以无过错。

医疗过错主要看是否尽到了法律上的谨慎注意义务,所谓的医疗规范也是基本以这个来衡量的。鉴定机构也是以此判断过错的。

千万不要一想到医疗纠纷就去考虑做医疗事故鉴定,这是个严重的误区。可以直接起诉,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这才是正确的思路。

1、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过错判断要从如下因素考虑: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预见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医疗救治义务?

2、医疗事故与手术并发症的概念有重合部分。就是说有部分手术,即使发生手术并发症也不会被认为医疗事故,其关键就是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相关法条;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邹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新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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