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发症引发医疗纠纷
时间:2023-07-02 19:31:02 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内科是临床医学的基础,所包括的范围相当广泛。内科医疗纠纷反映在诊断上的特点是初诊时容易误诊漏诊。这是因为内科范围广,病种繁杂疑难,不仅包括人体脏腹、内分泌等内科疾病,也常常涉及外科、五官科、妇科等疾病;此外内科诊断多以物理检查或非介入性检查为主,诊断思路有一定难度,因此漏诊误诊容易发生。这就给以后的治疗以错误的导向,如果发现或纠正不及时,常常酿成重大纠纷。

内科纠纷也常发生于对治疗认识上的分歧。多发生在急危重病员和疑难复杂病员治疗过程中。这类病人给治疗带来的困难是时间紧迫,难以抓住抢救时机;有时为了抓紧抢救,来不及做更多的检查,靠症状、体征和少量化验结果推测判断,这时很可能有考虑不周甚至是错误的地方。事后病员或其家属可能会对抢救治疗中的细节提出异议加以追究。

内科纠纷反映在治疗上的另一个方面是治疗方式多样复杂,见效慢,矛盾多。例如为控制复杂感染用抗菌素可能引发二重感染;许多病员要用激素却可能诱发结核、溃疡病;肝硬化不用蛋白周身水肿,用蛋白又诱发昏迷;肝素可溶栓但又会引发出血等等。治疗中医生当然会权衡利弊,但如果病员对医疗后果没有心理准备,不能理解医药正副作用的矛盾,就会以自己的思维推测去追究医生的责任。避免这类纠纷是要经常耐心地向病员解释,把治疗方案和用药的利弊关系、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交待清楚,使病员能给予充分的理解和配合。

1.内科最常见的医疗意外是注射各种药物所引起的过敏反应。有些药物的注射,虽按操作规程进行皮肤过敏反应试验,阴性者注射后仍会造成一些过敏反应。还有某些药物在药典中并未规定作皮肤过敏试验反应,或由于病人的特异性体质而发生过敏反应,造成死亡等严重不良后果的,均属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2.某些内科疾病的诊断、治疗技术操作,常伴有不同程度的危险性,如在心脏插管、心脏直搏或是电转复时,可造成心律失常、心跳停止、心力衰竭、静脉血栓形成、感染等。经认真选择,适宜作运动试验的患者,在试验过程中,虽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仍可发生心律失常、心跳骤停及心力衰竭等,这些均属内科治疗方面的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3.某些内科危重疾病,虽诊断明确、治疗及时,但仍可出现意外的病情变化,造成死亡或其它严重不良后果,这也属内科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医疗纠纷处罚

1、对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和当事人,无过失的,免于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2、对因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或因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科室给予经济处罚,当事科室承担经济损失总额的40%。

3、对引发医疗纠纷的责任科室,在接到医疗纠纷投诉当季的质量考核中,根据情节轻重,酌情扣分或否决。对因医疗纠纷(包括当年及以前的医疗纠纷)造成全年经济损失累计达到或超过万元的责任科室,在当年的各项评比中一票否决。

4、对引发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及降级、降聘使用,工作岗位另行安排。经济处罚: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总额的10-15%,科主任承担经济损失总额的2%,科副主任承担经济损失总额的1%。

5、科室未完成年度医疗安全责任目标,扣发第一责任人年度兑现金5%,扣发第二责任人年度兑现金2%。

6、对引发医疗纠纷,受到警告及行政以上处分的个人,在受处分后一年内,不能参加各种先进评比、职称晋升、不安排外出进修及学历学习。

7、引发医疗纠纷责任人的各级上级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责任人不请示上级人员或不听从上级人员指导,擅自行事引发医疗纠纷,由责任人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8、进修、实习人员引发医疗纠纷,由其带教老师承担责任。如未安排带教老师,由科主任承担责任。

9、对医疗纠纷发生后,不配合调查、处理,弄虚作假,推托责任,隐瞒事实真相的,或利用纠纷制造矛盾,扩大事态的,要对当事科室或有关人员从严处理。

10、医疗纠纷结案后两周内,责任科室负责人组织科内有关人员就该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找出存在的问题,总结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并根据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确定责任人数及承担经济处罚的比例数,连同“乘机安全小贴士”安全出行要重视行政处罚意见一并写出总结报告相关管理科室。

11、对引发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院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责任大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最终处罚结果。

12、对引发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相关管理科室按照本规定通知结算中心,劳资科执行。对责任科室的经济处罚款项,在当事科室经营收入扣除。对责任人、科主任及科副主任的经济处罚款项,在当事人工资、绩效工资及其它收入中一次或分次扣除(保证月生活费500元)。

13、对引发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责任人的行政处罚,由院党政班子研究决定。本规定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处罚细则附后:医疗纠纷经评析委员会评定:可分为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三种

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1、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医疗事故的。

2、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3、由其它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4、因医院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

存在缺陷引发的医疗纠纷1、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2、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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