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并发症是由医务人员过失引起的,应当属于医疗过失纠纷,不是过失引起的,也不是医疗过失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对应的诊疗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对应的诊疗义务。医务人员履行义务后,不会出现并发症,属于医疗过失。医务人员履行义务后,仍会出现并发症,不属于医疗过失。
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区别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
1、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要有违法、过失行为;
3、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
4、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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