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是两种不同的行政和司法鉴定,前者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事故,后者分析医方过错与患方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委托方式上,前者可由医疗卫生部门或双方委托,后者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主体范围上,前者由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后者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责任方式上,前者专家组成员无须签名盖章,后者鉴定人需个人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是两种不同的行政和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事故的认定,而医疗过错鉴定则是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委托方式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医疗卫生部门做出决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而医疗过错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主体的范围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而医疗过错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最后,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而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是两种不同的行政和司法鉴定。委托方式、鉴定主体范围以及责任方式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卫生部门或双方当事人委托,医学会的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无需签名盖章。而医疗过错鉴定则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这两种鉴定在认定医疗行为及其结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专门性的分析和判断。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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