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所需材料包括:住院患者的病历资料原件(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时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等实物或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医疗机构应提供病历资料原件,患者应提供没有病历资料的证明材料。
以下是医疗事故鉴定所需材料的改写版本,保持原意不变: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疗事故病历资料的收集与提交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病历资料的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提交。病历资料的收集和提交是医疗事故处理的重要环节,对于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病历,并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病历格式进行记录,包括患者的基本情况、就诊经过、诊断结果、治疗过程、转诊情况等。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发生医疗事故后30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提交病历资料。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应当收集、固定和保管有关医疗事故的资料、实物,并确保资料、实物真实、完整、有效。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医疗事故病历资料的收集和提交是医疗事故处理的重要环节,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影响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因此,医疗机构和参与医疗事故处理的相关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病历资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为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医疗事故病历资料的收集和提交是医疗事故处理的重要环节,医疗机构和参与医疗事故处理的相关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病历资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为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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