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依据
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依据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当预交鉴定费。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可以要求医疗机构预交鉴定费。案件审结时,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应当配合鉴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十四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选择)医疗损害鉴定可以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二、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
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有: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三、医疗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医疗鉴定需要以下这些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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