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吕某是江苏省徐州市某幼儿园的厨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吕某每月工资2000元。2016年9月,吕某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幼儿园在7月和8月两个月暑假期间,以停工为由,每月只发放300余元。吕某认为停工原因不在己方,要求正常发放其工资。
监察部门受理后调查发现,吕某反映情况属实,还发现该幼儿园保安、合同制代课老师等18人也没有足额获得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该学校所在地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律师认为,虽然该单位处于暑假停工状态,但该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不影响劳动者依法获得工资报酬。
于是,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向该单位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按照上述法律要求支付吕某工资。同时,执法人员向涉案单位送达了劳动监察建议书,督促该单位全面纠正上述违法行为。该单位按要求支付了投诉人吕某的工资,同时补发了18名劳动者暑假期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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