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监护去哪里办
办理委托监护人去所在的区或市的公证处办理即可。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称监护委托。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本人的身份证件;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其他材料。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
二、委托监护材料
1、委托监护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受托监护人、委托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等);
(2)被监护人需要委托转移给他人监护的原因;
(3)受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4)受托监护人的意思表示;
(5)被监护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要有其接受监护的意思表示;
2、办理监护权协议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委托监护人、受托监护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户口簿》、十六周岁以上公民还须提交《居民身份证》;
(4)监护权资格证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相关的协议书等;
(5)拟申请公证的《监护协议》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件、证明材料。
三、监护的种类
1、法定监护:
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监护称为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3、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4、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5、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确定监护人的设定方式之一,即合法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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