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的性质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因此,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协议(决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协议(决定)具有下列内容的,该协议(决定)生效:(1)签订协议(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签订合同的能力;(2)协议(决定)必须具有对价,即:,相互赔偿;
(3)协议(决定)的内容和形式合法;
(4)签订协议(决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决定)无效:(一)被征收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协议当事人不在征收范围内;(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五)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土地征用协议的重要性。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征地协议是征地单位与征地单位就土地面积、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协议。这是土地征用项目申报的必要内容。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1999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实行征地公告制度和征地补偿登记,增加了征地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通过征地公告,农民可以了解征地范围和目的、征地审批权限和征地补偿标准,从而获得农民对国家征地的支持和理解,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征地协议不再是征地项目申报的必要条件。虽然一些地区过去仍继续签订征地协议,但这并不是一个合法的征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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