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上,首先需要确认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作上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当然就不存在工作上的事故。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也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如果发现劳动关系有争议,无法确认,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工作认证决定的期限中止,书面通知申请工作认证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承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件提交受理工作认证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从收到有效法律文件之日起恢复工作认证程序。
解除劳动关系工伤复发是否赔偿
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工伤旧伤复发费用自理。
一般而言,工伤职工只有构成伤残的才会旧伤复发。构成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已经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对之前工伤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旧伤复发的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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