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素如下:
1、一方面取得财产利益。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某些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2、他方遭受损失。指因某些事实而减少他人财产总额;
3、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建立不当得利。也就是说,一方的损失是由另一方的利润造成的;
4、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是指没有法律依据获得利益。取得利益有法律依据的,即使对方遭受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
所以说,当事人与对方签订合同后,如果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就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的主要合法依据。不当得利指的是当事人用不合法的手段取得对方的财物,致使对方受到经济损失的行为。因此,当事人必须将财物进行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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