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当得利的利应该如何返还
不当得利的利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受益人善意时的返还
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返还
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返还
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情况下,其返还范围应以其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2.一方受有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所谓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其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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