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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原理,这种现象被称为不当得利。
2.此等规则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有所明确体现与规定。
3.所谓强迫得利即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受损方因自身行为导致他人获益,然而受益方对此并非出于本意且所得收益与其原本经济计划并不相符。
4.在此种情形之下,应当参照受害方在经济层面上的整体规划来确定其偿还或返还的具体范畴。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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