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一套房子,再买一套算二套吗
时间:2024-07-28 07:29:42 3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倘若某位公民的名下已有一处房产,且该房地产是全额出资购置的,那么再次通过借贷方式购买新的房屋时,也依然被视为第一次申请贷款购房。若申请人曾经利用借款购买了一套(甚至数套)住房后,再度提出借款申请用于购买另一房屋,便属于第二套或多套住房范畴,按照相关法规,应对其采取区别于首套房贷的信贷政策,购房者在申请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值的50%,同时贷款利率不能低于基础利率的1.3倍。当购房者申请第三套以及更多住房的贷款时,贷款的首付比例与贷款利率应大幅提升,具体金额将遵照规定,由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原则进行自主决定。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

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

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3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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