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终审制度是指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立即终止的制度。以往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劳动争议解决周期长、效率低、劳动维权成本高。很多劳动者耽误不了时间,打不起官司,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在社会上比较突出。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更加便捷、高效,该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裁终局。终审可以在仲裁阶段解决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不再拖延到诉讼阶段。它可以有效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终审是否适用于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确认争议不适用于终审仲裁。根据《劳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下列劳动争议是终局性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其他费用的争议12个月内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2)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发生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纠纷。
劳动调解仲裁法对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没有特别规定,因此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不适用于终局仲裁。第三,劳动仲裁的程序是什么。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申请人数提交副本。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诉讼,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4仲裁和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督促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作出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仲裁裁决。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结。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批准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日。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作出书面仲裁,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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