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宏世纪文化交流中心、李朝新与北京市海淀区华宏现代管理培训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3-11-12当事人:赵洪堂、李朝新法官:文号:(2003)一中民终字第10917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一中民终字第10917号
上诉人北京华宏世纪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9号2229室。
法定代表人李朝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炯光,男,汉族,1971年5月7日出生,北京华宏世纪文化交流中心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挂甲屯教养局1号5单元601号。
上诉人李朝新,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北京华宏世纪文化交流中心经理,住北京市北京大学资源宾馆1301室。
委托代理人董炯光,男,汉族,1971年5月7日出生,北京华宏世纪文化交流中心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挂甲屯教养局1号5单元601号。
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华宏现代管理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27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洪堂,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心研,北京市宝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宁,北京市宝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宏世纪文化交流中心(简称华宏中心)及李朝新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3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华宏中心及李朝新上诉称:被上诉人华宏学校不是经营者,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所称的主体资格,因此华宏学校无权向我中心主张权利。该校在2003年1月15日之前尚未取得开办考研辅导班,包括开办MBA辅导班的合法资格,因此其办班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另外,该校指控我中心在网站上从事与其不利的虚假宣传,缺乏事实依据,我中心不予承认。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北京市海淀区华宏现代管理培训学校(简称华宏学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华宏学校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
华宏学校曾以书面协议方式授权冉东举办研究生考试辅导班。2000年5月,华宏学校与冉东订立新协议,约定由冉东采取自负盈亏的方式承办研究生入学考试辅导班(含MBA),但每年须向华宏学校交纳管理费等。2001年1月,双方除对协议中的履行期限和交纳管理费等事项作出变更外,其他事项仍予保留。2000年4月,李朝新参与冉东办班工作,后于2000年底离开华宏学校。2001年2月华宏中心成立,李朝新任该中心法定代表人。此后,华宏学校发现华宏中心利用属于华宏学校的教学史实和成果在华宏中心的网站上开展举办MBA考前辅导班对外宣传,华宏学校认为华宏中心的这一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损害了华宏学校的合法权益,为此,起诉到原审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北京华宏世纪文化交流中心、李朝新停止含有虚假信息的宣传;
二、北京华宏世纪文化交流中心、李朝新一次性赔偿北京市海淀区华宏现代管理培训学校二万元(已执行);
三、一审诉讼费10010元,由北京市海淀区华宏现代管理培训学校负担1010元(已交纳),由北京华宏世纪文化交流中心、李朝新负担9000元(已交纳),二审诉讼费10010元,由北京华宏世纪文化交流中心、李朝新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广良
代理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赵明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云川
书记员张颖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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