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重疾险的理赔事宜中,有关保费能否得到退还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
首先,对于等待期内发生事故的情况,由于保险条款往往明确规定等待期内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因此重疾险通常会拒绝理赔。
然而,如果被诊断为轻度或中度病症,部分较为宽容的重疾险产品可能仅会停止对出险疾病的保险责任,而其余的保障仍然保持有效,同时也无需退还保费。另一方面,一些更为严谨的重疾险产品可能会选择直接解除保险合同,并将已缴纳的保费予以退还。
其次,如果因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并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之内而遭到拒赔,那么这通常不会对保险合同产生过大的影响,被保险人仍可继续享有相应的保障权益。不过,被保险人亦有权选择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缴纳的保费。
最后,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能如实告知相关信息,或者存在隐瞒病情、欺诈投保等违规行为,那么保险公司通常会拒绝理赔,甚至解除保险合同。
然而,如果被保险人仅仅是由于重大过失而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酌情考虑,有可能在解除保险合同后返还已缴纳的保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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