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退休职工,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2、职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同时提供劳动、人事部门签章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职工调离本市,提供工作调离证明;
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与死者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文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者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7、因参军、入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8、破产清算企业职工支取公积金需提供《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并加盖解除合同章、《再就业优惠证》、《人事代理证》中的任意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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