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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积金要提取哪些材料?

2021-02-16 4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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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填写以下信息: (1)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公积金开户行、公积金账号、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单位账号等); (2)填写房屋信息(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地址、房屋类型、住房贷款等); (3)选择提取原因(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选择提取方式,申请提取金额(提取频次不需要填写,由资金中心审批后确定)。 2、一年期内的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 3、一年期内的首付款收据(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5、其他(比如职工死亡的,继承人还需要出具死亡证明)。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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