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工资偏低,甚至不少年轻员工的工资只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扣除个人承担部分后,实际领取的工资更低。从自身生存的角度考虑,这类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
2、员工对缴纳社会保险的认识存在偏差,由于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5年即可在退休时领取养老金。有的员工认为自己还很年轻现在可以不缴纳,以后再缴时间上足以达到15年年限,因而不同意现阶段缴纳社会保险。
3、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由于与原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是否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原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但存在欠费)根本没有考虑,而只愿意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用工关系,不愿意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将社会保险转入。
一、根据上述原因,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方式:
1、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
由于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导致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要承担的各种费用金额较高,社保机构在现阶段对于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又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而对于员工外出较多、工伤事故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全面规避发生工伤的风险。
2、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标准
不得不承认有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比较低,如果要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其自身的生存状况都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要录用这类员工,只能由双方进行协商先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商业保险规避一定的工伤风险,之后按照每年度一定金额给予社会补偿。同时员工也承诺放弃对用人单位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的权利或者今后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承担方式。
3、与双重劳动关系员工的原单位达成发生工伤后的处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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