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
时间:2023-04-23 18:31:34 3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阅读全文】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业务费标准的复函》(京价〔收〕字〔1993〕第2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计算的范围是: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费、补助费;安置房屋的建>安装工程造价;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被拆迁单位在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补助。除此,各单位不得任意扩大计算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按拆迁管理费总收入的10%于当年12月15日前上交市房地产管理局,用于对全市拆迁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及工作会议等项开支。各区、县房地局收取的拆迁管理费,主要用于拆迁管理业务所需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三、本局《关于收取拆迁管理费和拆迁业务费的暂行通知》(京房地字〔1993〕第017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注】(京价(收)字〔1993〕第238号)

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京房地字(1993)第146号《关于收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函》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号《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房屋拆迁管理费,由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向拆迁人收取。除此,不得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他费用。

二、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房屋拆迁管理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房屋拆迁业务费,由承担拆迁业务的单位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1.5%向拆迁人收取。

四、本复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中,凡与本复函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复函为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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