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方已经陷入破产程序的背景之下,作为债权人,您往往需要先行向负责处理破产事宜的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告,并且在其作出对相关债权的确权或者否决确权的最终决定之后,方可决定是否启动法律程序发起诉讼。
若债权人对于破产管理人就相关债权所做的确权决定持有异议,比如对于债权的具体数额或是性质存在不同观点,那么在特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如,倘若劳动者对于破产管理人为其所列示的清偿清单有所疑义,则他们有权主动提起诉讼。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在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告之前便已启动了诉讼程序,那么很可能会面临法院不予以支持此种做法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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