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超时效期限是否还有权破产申报债权
时间:2023-06-05 13:46:07 4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已超时效期限是否还有权破产申报债权

已超时效期限是还有权破产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可以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但债权能不能实现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破产债权申报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申请

破产债权申报要符合能申请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

三、申报债权的最长期限为

债权的申报期限最长是三个月。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债权的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n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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