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债权申报期限,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申报期限为多少
债权申-报期限为多少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进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
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主义。其法定期限为:收到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故债权人收到通知的当日或者公告发布的当日,不计算在申-报债权的期间内。
债权申-报的定义
1、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2、债权申-报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享有申-报和不申-报的自由。
(2)债权申-报以主张并证明债权为内容。申-报人主张债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例如财产取回权)的,或者不能提出债权证据的,不予接受。
(3)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债权人申-报债权并经确定后,即具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资格,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程序权利。未申-报的债权人,不得参加破产程序。
(4)申-报债权,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规范。例如,超过法定期限申-报债权的,法院不予受理。
3、有关债权申-报的法律规则即债权申-报制度,在破产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债权人集结一处,依照法律规定实现集体公平受偿的必经程序。因此,债权申-报制度必须坚持保护各债权人实体权利和维护公平清偿秩序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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