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民纪要》第48条——首次以司法文件形式提出
在既有裁判的基础上,《九民纪要》首次提出:
【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九民纪要》规定的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十分苛刻的,仅适用于一些长期性合同,主观上必须满足非恶意、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守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这三个条件,且解除方式为“起诉”。这无疑使违约方承担了较重的举证责任,导致这条规定需要在极为严苛的条件下才能真正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九民纪要》不是司法解释,尚不构成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
(二)《民法典》第580条——以法律形式正式承认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580条规定: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新增的第二款内容,实际上突破了原本“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原规定仅适用于守约方,赋予守约方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而民法典新增的内容,为违约方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条件作出规定。
与《九民纪要》第48条相比,《民法典》第580条的适用条件没有那么严苛,强调未履行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方在满足本条规定的前提下即可行使解除权,实质放宽了适用条件。同时,《民法典》吸收了《九民纪要》的内容,强调须通过公权力机关(诉讼或仲裁)解除,且违约方在解除合同之后,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是什么
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是指,违约方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并不免除起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方可以与对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在具有约定的解除事由等情形时解除合同。
二、违约方如何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中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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