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不是按基本工资计算,而是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计算。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时薪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假日工作,而且不能安排补充工作时间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薪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按照劳动者30%的法定工资
(二)实行计价器工资的工人,完成计价器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价器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其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时,按本规定支付工人延长工时工资。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工人,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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