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被告不可抗力所致的说法
中国法院网讯7月20日,北京市第一起因大风墙壁倒塌致人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支持了受伤者的索赔要求,判决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4.6万余元;驳回了被告认为墙壁倒塌是不可抗力造成的说法。
原告牛女士称,2004年6月14日下午6点左右,她出门丢垃圾,刚走近小区停车处一堵高围墙处,就发现围墙有些倾斜,摇摇欲坠,牛女士急忙往回跑,但是已经来不及了,2米多高的墙轰然倒塌,把牛女士整个盖到了下面。浑身是血的牛女士全身多处骨折,住院治疗了64天,现在右脚上还有一块钛板、五颗螺丝钉,大脚趾无法弯曲,故请求法院判令XX公司赔偿7.2万余元。
XX公司的代理人认可牛女士确实因墙倒塌被砸伤,但提出,事发地围墙并非XX公司修建,拆除围墙也是基于消防安全的需要。该段围墙至事发当时,已拆除近2年时间。事发当日,中关村地区突然出现短时大风,瞬时风力9级以上,牛女士受伤也正是因该场突袭的大风所致。对于因大风天气所引起的意外伤害,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在近2年时间里,未能对该墙壁进行维护,行为具有过错。风速达9级确能造成一定程度损害,但XX公司对被拆除后的剩余围墙长期未进行安全维护的行为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考虑牛女士尚未定残,但确实因伤而无法工作,故法院依原告主张自受伤之日起计算10个月的误工损失。法院故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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