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单独列保证人为被告。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任选上述三种形式,可将保证人单独列为被告。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要求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不同;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亦中止、中断。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止;但是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4、是否拥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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