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保证担保的区别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保证担保的区别在于: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有多久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
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主要有: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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