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借款人的保证人当然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过,若在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遇上贷款人和借款人重新约定还款期限,连带保证责任还存在吗?近日,李亚就遇上了这样的事。
2013年10月12日,赵青然因做生意周转困难,向张胜借款2万元。借条中约定半年后还款,李亚则为该笔借款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3月,在李亚不知情的情况下,赵青然和张胜约定还款期限再延长半年。然而,离还款期限又已经过了三个月,赵青然仍没有还款。今年1月,张胜持借条多次向赵青然催要无果,于是要求当时的保证人李亚还款。
李亚认为,按照第一次约定的半年还款期限,2014年4月张胜就该还款了。从那时起到现在又过去了八九个月,他以为赵青然早就已经把钱还清。况且,关于延长还款时间的事李亚并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李亚还要为赵青然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吗?
矿山集司法所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李亚于2013年10月12日为赵青然提供担保,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期满之日起六个月止,即至2014年10月11日止。后来,赵青然和张胜对债务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因此借款合同构成了实质性的变化。既然李亚不知情,那么对2万元的保证期间仍为2014年4月12日至2014年10月11日。如今,保证期间已经过去,因此李亚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全文7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