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名词,作为公司或者企业赔偿职工非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的手段之一,代通知金变得越来越耳熟能详,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是全国都通用的,也就是,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出现代通知金少付或者多付的情况,但是也不排除一些企业钻法律空子,对代通知金的赔付进行私自克扣,那么,代通知金给少了怎么办呢?
一、什么情况下才支付代通知金?
1、当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如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支付代通知金;
2、部分地区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如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则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这个赔偿金其实也是代通知金性质的);
3、除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外的任何一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未提前30日通知的,即使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即2N的情况下,一定无需
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的两种情形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是否可以共存?不可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四、计算基数:
1、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如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则按3倍计;
2、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计算,即病假工资,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3、按应发工资计算,即扣税扣五险一金前的工资,而不是按实发工资计;
4、年终奖或年终双薪,应按每年12个月平摊。如2014年8月31日离职,则应算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的月平均工资,其中,2014年2月发了2013年年终奖12000元,那么,应平摊进2013年12个月里,每个月1000元,则该笔年终奖计算进来的只有2013年9-12月,共4000元是作为计算基数的,其他8000元不作为计算基数。
代通知金有些全国统一的计算方法,不仅仅和员工离职之前的十二个月工资有关,还和员工在企业的其他收入,比如年终奖,年终双薪有关。员工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计算自己的代通知金,如果发现自己的代通知金有问题,也就是代通知金给少了的问题,可以向企业反应。如果情况严重,可以求助于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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