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的特殊情况
时间:2023-03-31 09:12:52 4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不过在合同当中也有可能出现没有写清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律来给出一个明确的期限。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保证人来提供担保的时间是在届满的六个月之内。

(二).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当中没有任何的条款约定了担保期限的话,那么在六个月之内债权人就必须要求保证人来提供担保了,如果在六个月之内没有提出任何请求的话,此时要求保证的时间就过期了,再要求担保的话,就产生了抗辩权,保证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辩来驳回这样的请求。

(三)需要注意的是保证的期间是在法律上的除斥期间,所以不会因为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止,中断或者是延长。规定了多长时间就是多长时间,任何事由都不得改变这个期限。

一、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六个月。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他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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